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