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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来源:临渭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01 10:35

第一部分 准入条件

一、收入准入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领取临渭区城镇低保的家庭、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含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其它需要保障的人员和家庭)。

(一) 城镇低保家庭:民政部门发放的市区城镇低保。

(二)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按照上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数额参照区政府发布的经济运行情况,每年更新。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 41449 元(含 41449 元); 两人家庭上浮 10%,为 45594 元以下(含 45594元): 单身家庭上浮 20%,为 49739 元以下(含49739 元)。

二、房产准入标准临渭

区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27.72 m以下 (含 27.72 m)

三、资产准入标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单价不超过 15 万元(合 15 万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工商注册 (参股) 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第二部分 申请审核济程

临渭区公租房申请可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

线下申请,直接到临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轮候库。

线上申请,手机上打开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申请,临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轮候库。

第三部分 申请需提交资料

1、低保家庭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开具无房证明; 有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27.72 m的,需提交房产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家庭需提交离婚证和协议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令)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