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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在线开户_欧洲杯投注站-【唯一授权网站】:印发渭南市华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华州区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1:31

渭华规[2023]008-区烟草局001


各部门:

现将《渭南市华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9日




渭南市华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华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华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华州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华州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明确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目的在于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卷烟零售点区域化布局标准:根据华州区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将城市和乡镇划分为一般街道、繁华街道、居民小区、农村等若干个标准的功能区域,不同的区域采取适度规定“总量+间距+限制性条件”方式进行具体布局。

(一) 一般街道:设置一般街道37条,按照总长设置零售户总数,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50米,不同方向(指不同侧)之间的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二) 繁华街道:设置繁华街道15条,按照总长设置零售户总数,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25米,不同方向(指不同侧)之间的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三) 居民小区:人口在1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面向内部平 层开放式经营的经营性用房,设置一个零售点,且不受所处街道零售点数量限制。居民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四) 农村:行政村原则上最少保证一个零售点,自然村、村民小组所设零售点的数量按100户设置 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 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

(五) 公路沿线:门面朝向国道沿线经营的(除过村路段), 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经过村境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镇公路两侧(城区、镇段除外)零售点设置,纳入对应村所在零售点布局范围。

(六) 特殊功能区:

1.中心农贸市场、城南市场、磨村市场、吴家菜市场等集贸市场,根据区域内经营摊位设置,不足10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50米,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2.汽车站站内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外,按照景区类别设置,4A 景区设置5个零售点,3A景区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4.驻华部队、监狱内部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不受所在地零售户布局总数控制。申请人在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能够正常执法检查的情况下方可办理。

5.城中村。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每个城中村设置1个零售点,门面朝向城中村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规定设置零售点,且不计入城中村内零售点总量。

6.其他情形:

(1)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2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1个的,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1个。

(3)宾馆、酒店等客房在100间以上,内部单独设立便利店且对内部经营的零售业态,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况:

(一)残疾人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以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明材料,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军烈属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存在生活困难、不具备生活来源在创业就业方面需要进行照顾的退伍军人、军烈属(包含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成员,仅限其中一名成员申请办理)。以相关部门发放的身份证明证件、镇级政府以上出具的生活困难、不具备生活来源在创业就业方面需要进行照顾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三)以上残疾人及军烈属应当放宽的标准如下:

经审查情况属实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按所属路段零售点规定间距的50%以上执行),且在华州区范围内只享受一次办证条件放宽政策,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享受。办证条件放宽政策仅限于个体经营,实际经营必须是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驻店经营,但不放宽总量标准。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日常生活场所不相独立(农村自建房有临街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4.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甲、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网吧、健身房、电影院等;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6.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青少年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具备卷烟经营的基本设施、设备如卷烟展示柜,包含对外经营区域及仓储区域。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标准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规定的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位于不同市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满足两个市场单元中较大距离市场单元的标准。

(四)本《规划》规定的同街道双侧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三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华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华州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22年11月17日实施的《渭南市华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华烟专发〔2022〕1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渭南市华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华烟专发〔2022〕12号)办理。